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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住房已被占用的中介被判31000元中介费

2020-02-04 18:03  来源: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记者刘东、通讯员万鹏、马婷婷报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报道了广州市近三年来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纠纷的审理情况,并发布了典型案例。据统计,过去三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共审结4038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其中约85%涉及中介公司销售二手房。

中介公司当原告

大多主张中介费

在这种情况下,中介公司大多起诉买方或卖方作为原告支付中介费,主要是因为委托人在签订二手房销售合同或完成交易后拒绝支付中介费。此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81%以上。

此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中介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务时是否有任何失误,是否履行了促进合同订立和顺利履行的责任,是否应按约定全额支付中介费用。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成功订立和执行,也会出现房屋买卖双方要求中介公司赔偿自身损失的情况。

中介公司的中介活动存在诸多违规行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对生效裁判文书的整理和分析指出,中介公司的中介活动存在诸多违规行为:中介公司没有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中介公司违反了审查义务,中介公司隐瞒了重要事项,中介公司擅自向客户收取资金。

"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中介公司存在大量违反重要信息告知义务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隐瞒与房价或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如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的利益关系、房屋交易涉及的户口程度、房屋的真实年龄、房屋是否发生非正常死亡等。从而引起法律纠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庭庭长邓娟伦也表示,在审判实践中,一些中介公司以“定金”、“诚意金”、“看房费”等名义,以出卖人的委托名义向买受人收取房价款,违反了协助资金管理等事项的义务,非法占用了买受人的交易资金。

中介机构隐瞒重要信息

赔偿损失

为了规范中介公司的中介服务行为,广州法院对中介服务涉及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提出了相关指引:第一,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应依法为买卖合同的订立提供便利,提供的服务项目还应包括协助买卖双方办理网上签约、交付、纳税转让、交付房产等后续手续。第二,虽然中介公司促成了销售合同的订立,但销售合同并没有继续履行,从而减少了中介公司的服务项目,中介公司不能要求全部中介服务费,但可以根据服务项目和进度获得相应的报酬。第三,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中介公司故意隐瞒影响合同订立的重要信息,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中介公司不能要求中介公司支付报酬,并赔偿因其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案例:

买受人谢某、出卖人尚某、庞某与中介公司签订《广州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居间转让费31150元,出卖人支付居间转让费30000元。同日,谢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人民币31150元。后来,买卖双方就所涉房屋的占用程度发生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