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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商品房不予登记确权

2020-01-06 11:42  来源:广州日报

最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由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实施,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登记。但是,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和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不予办理权属确认登记。

简易房、棚房等临时建筑不在发证范围

省自然资源部牵头起草《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草案已获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于2019年12月26日正式发布实施。

《方案》明确规定,符合登记发证要求的宅基地使用权、地上房屋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将统一登记,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确保全省“一地房地产”农村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在2020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分别依法核发或者房地产权利证按照“房屋一体化”原则登记核发的,应当遵循“不变不变”的原则,原证仍然有效。

据报道,全省集体土地内符合登记发证要求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永久性现有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围栏、厕所等临时建筑和构筑物。《方案》还明确规定: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不进行权属确认登记;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不予登记确权。在

保障农村妇女不动产登记权益

《方案》中,对宅基地使用权、地上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权的分阶段、不同情况的登记提出了一些原则,为各地出台符合当地实际权利的登记政策提供了指导。

一、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来源的材料,地上房屋已办理镇(村)规划审批手续并已完成的,应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合法来源的材料,如地上房屋已完成但镇(村)规划审批手续尚未完成,以1993年11月1日为期限,该时间点之前建成的房屋按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权属来源确定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进行确权登记。该时间节点后建成的房屋将办理权属确认登记手续。

第三,地上房屋已经竣工,没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结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农村建设相关政策的演变,根据法律法规颁布的时间,根据1982年、1982-1987年、1987-1993年和1993年以后的四个阶段,提出了不同情况下的处理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查明土地的历史用途和现状后,应当出具证明,公告30天,无异议。视情况,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或报主管审批机关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确认权利登记。

此外,《方案》还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按照“一户一居”的要求登记给住户。关于"家庭"的认定,很明显,"成年人"被用作每个家庭的认定条件,每个成年子女在确认宅基地权利的登记条件中都可以被视为"家庭"之一。同时,它强调保护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方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