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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做兼职注意劳动风险

2019-12-24 16:50  来源:南昌新闻网

[焦点]下班后做兼职,谨防劳动风险

专业人士提醒全职员工在做第二份工作时要谨慎

近日,在线汽车预订平台上“免费搭车”产品的回归运营吸引了关注,社交平台发起投票:“你会不会下班后做兼职”搭车?“

当时,是否要在8个小时以上做兼职的话题再次引起了热烈的讨论。特别是随着新的就业形式的出现和发展,人们有越来越多的选择在下班后从事兼职工作,如做微型企业、网上开车、做网上教师。然而,由于对主要业务和劳动风险的影响,专业人士提醒全职员工在选择第二份工作时要谨慎。

“私人使用公共设备”违反了该部门的底线

王永会和郭志明都在深圳的一家技术研发公司工作。王永会是一名程序员,每天都在写代码。郭志明是销售经理,经常出差去见客户。在王永会的印象中,郭志明,一个随和的人,很少来上班,也从来不像其他同事一样每天思考自己的表现。这份工作似乎对郭志明没有压力。

在一次晚宴上,王永会得知了郭志明“潇洒”的秘密。原来,郭志明在外面开了一家年收入超过一百万元的公司。郭志明表示,他的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同于他工作的公司,但客户确实依赖于作为销售经理逐渐积累的网络资源。销售可以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这样郭志明就可以独立分配精力发展副业。

“虽然我们单位不推荐员工兼职,但郭志明有很强的业务能力,公司也处于上升期。一般来说,表现突出的员工不会被解雇。王永会后来发现,郭志明创办这家公司并不是“秘密”。

当许多公司制定《员工手册》时,他们明确表示“员工不得从事兼职工作”。记者了解到,对员工兼职工作的强制性约束力不高。一些企业人力资源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不主张兼职,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信息披露和公共资源的私人使用。

程序员蒋维崧加入深圳一家互联网公司不到一年。一天,公司的一位产品经理给他和其他几位同事打电话,让他们开发一款健康软件,并向他们强调,由于该产品仍处于初级阶段,开发过程必须保密。

然而,开发工作仍未进行,产品经理被公司劝阻。蒋维崧了解到,他加班开发的软件实际上是产品经理的私人工作。由于缺乏研发人员,产品经理只能转移偷猎者的注意力。

“进行产品研发不仅需要人力资源,还需要占用公司的服务器,使用公司的数据库和一些硬件资源。”蒋维崧认为,产品经理“公共使用个人物品”违反了雇主的底线。

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雇员同时与其他雇主建立了劳动关系,严重影响了雇主工作任务的完成,或者雇主拒绝改正,雇主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谁将对兼职伤害负责?

事实上,不少员工下班后都做兼职。如果有工伤怎么办?

严鹏飞是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一家海鲜餐馆的员工。自劳资关系建立以来,餐馆按规定为他支付了社会保险。去年5月,严鹏飞下班后找到了一份兼职工作,并与一家汉堡店签订了兼职劳动合同,同意每天工作三小时。出乎意料的是,去年6月的一天,严鹏飞在汉堡店工作时滑倒受伤,导致左胫腓骨骨折。

谁将对兼职伤害负责?根据《实施若干规定》,如果雇员(包括兼职雇员)同时被两个或两个以上雇主雇用,每个雇主应分别为雇员支付工伤保险费。员工因工负伤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非全日制工作的最大风险是,非全日制工人的权益易受伤害,难以保障他们的权利。因为第二份工作主要是根据劳动合同或合同关系来定义的,所以工人实际上处于不利地位。”陕西高雪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晶说。

最好得到这个部门的批准。

对于下班后兼职工作的全职工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曹艳认为,“由于兼职劳动关系不稳定,一旦出现纠纷,保护工人权利的成本就会增加。”

刘晶认为,当外出从事兼职工作和具有相同或类似职位的工作时,应征求原单位的同意,特别是在专利知识、商业秘密、同行竞争和客户资源方面,应更加注意谨慎,避免与原单位发生法律纠纷。“兼职人员最好获得原单位的兼职许可,并与兼职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此外,国家公务员和从事重要科研项目的人员不得从事兼职工作。”

当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影响到自己的工作时,北京稻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延平认为,根据用人单位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那么,雇主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兼职是严重违反纪律的行为?谢延平表示,对于尚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兼职工作,轻易规定兼职工作违反纪律是不合适的,因为工人利用业余时间,单位只能规定工人在工作时间的行为,而不是以规章制度的形式管理他们的业余时间。

中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非全日制工人与企业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谢延平提醒职工做好安全防护、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等工作。以提高风险承受能力。

(有些受访者是假名)

(记者瞿心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