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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扣除”年终奖金辞职的时候还可以吗

2020-01-09 11:29  来源:南昌新闻网

读者来信

编者您好!

我是厦门海沧区一家公司的经理。2016年3月,我公司开始实施新的工资计算方法。同年10月,公司突然提出现行工资计算方法计算的金额过高,要求所有员工退还已付工资的“较高”部分。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没有归还。

2017年1月,公司颁发了2016年年终大奖,但我的股份不见了。我提出了反对意见,但公司仍然拒绝付款。所以我在那年3月办理了辞职手续。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能拿回年终奖金和经济补偿金吗?

厦门蔡晓

消除你的疑虑

蔡晓你好!

首先,需要明确年终奖金属于奖金范畴,奖金也属于总工资的一部分。因此,年终奖金属于工人工资的一部分。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您可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要求经济补偿,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按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

但是,有必要提醒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限制,劳动者可以随时申请仲裁。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你在2017年3月办理了辞职手续。如果没有理由中断或中止时效期限,仲裁时效期限到目前为止已经到期。

我想提醒工人,他们是否能拿到年终奖金以及提前离职能拿到多少奖金主要是基于劳动合同或雇主的规章制度,但合同和规章制度的有效性是基础的前提。年终奖金遵循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

因此,职工在发放年终奖金前应注意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免用人单位在享受自主决策的同时损害职工权益。

易弘毅,福建郭芙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