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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偷“僵尸车”而不要“僵尸车”是偷窃吗

2020-01-09 11:33  来源:南昌新闻网

上海警方近日报道的“僵尸车”盗窃案让人感到讽刺:自称是一所知名大学法学毕业生的尹(音)多次用同样的方法盗窃“僵尸车”,总价值超过3万元,因涉嫌盗窃被警方拘留。尹某在审判中辩称,无主的“僵尸车”是一辆被遗弃的车,并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盗窃。这起案件引发了网民对“僵尸车”属性的广泛讨论。那么,“僵尸车”到底属于什么?还有谁有权处理它吗?

车主的主观遗弃不能算作遗弃物品。

僵尸车(zombie car)是指已经在停车位停放了很长一段时间而没有使用的车辆。这些车辆被称为“僵尸车”,因为它们被灰尘覆盖,长期被忽视。

然而,被忽视并不一定意味着被抛弃。民法中,被遗弃的对象是指被所有人出于遗弃的目的而遗弃的对象。车主必须有放弃车辆所有权的意图和行为,以便将车辆变成法律意义上的无主物,而不是仅仅从外观的损坏程度和停车时间的长短来判断。事实上,一些车主是空闲的,因为他们不经常使用他们的汽车或者不想使用它们。一些车主只是“放弃”他们的汽车,因为他们没有办理报废手续。一些车主可能会在国外生活很长时间,要么进监狱,要么死去。此外,可能有被盗车辆或犯罪分子在犯罪后丢弃的车辆。所有这些都是“僵尸车”的原因。大多数“僵尸车”的车主并没有主观地放弃车辆的所有权,所以他们不能把“僵尸车”当成一个被遗弃的物体。

但是,即使车主主观放弃车辆所有权,弃权也可能无效。弃物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只能由物主的单方面意愿来确定,但只能在某些条件下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然而,事实上,许多废弃的“僵尸车”长期占用有限的公共道路交通资源。有些人甚至把车停在人行道和人行道上,阻碍行人和非机动车出行,造成安全隐患,影响市容。这种遗弃实际上扰乱了公共秩序,违背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此时,认为这种放弃是有效的是不合适的。这里的“僵尸车”仍然是主人,而不是被遗弃的物体。

此外,机动车辆通常登记为特殊动产。一些网民对此表示怀疑。登记的特殊动产可以根据所有者的主观意愿随意放弃所有权吗?有必要注销吗?机动车在本质上仍然是可移动的,因为它们属于高速交通工具,必须采用登记制度以适应社会管理的需要。然而,登记不影响动产的处分。放弃所有权是一种处置方式,也是一种消灭物权的方式。中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得对抗未经登记的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车主不能以放弃车辆所有权而不注销为由反对善意第三方,但并不禁止人们放弃特殊动产的物权。

废弃的“僵尸车”可以“先到先得”吗

对于没有主人的废弃物品,其他人可以先于其他人占有没有主人的动产,这是获得物权的一种原始方式,即先占权。例如,在垃圾桶里收集废品和清除别人显然不想要的二手物品都是通过先占权获得的。在上述案例中,尹连续三次对“僵尸车”采取行动,根据车辆的外观,被视为无主物品而被遗弃。他试图通过不劳而获的先发制人制度来摆脱犯罪,从而在法律理解上犯了一个错误。

“僵尸车”可以被遗弃,变成一个没有主人的被遗弃的物体,但是不能仅仅因为它看起来像一辆无主的车

在这方面,有些人也很担心,他们是否不确定主的所有对象是否都要经过上述程序?那么其他人留在地上的塑料瓶最终属于国家了?事实上,塑料瓶和废弃纸板盒等东西的价值非常小。他们被遗弃物品的性质已经得到社会的确认和认可。然而,关于谁拥有“僵尸车”的真正权利仍有争议,未经核实。因此,路边的塑料瓶可以先拿走,但路边的“僵尸车”一般不行。

还应注意的是,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获得检验标记的机动车将被强制报废。一些旧的“僵尸车”在暂停几年后已经达到强制退休标准,不允许上路。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种车辆已经自动成为“废品”,可以被其他人通过先发制人的方式获得,比如捡垃圾。它们仍然是车主的合法财产,应由车主根据法律程序报废。显然,尹混淆了“僵尸车”的物权属性。

为什么他被怀疑偷窃而不是贪污?

上海警方以涉嫌盗窃逮捕了尹,但有些人认为尹可能涉嫌构成挪用公款而不是盗窃。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侵占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大量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拒绝移交的行为。盗窃是指盗窃大量公共或私人财产或多次盗窃、入室盗窃、使用致命武器盗窃以及为非法占有目的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

这两种犯罪主观上也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贪污罪将犯罪行为的客体限定为遗忘物和埋藏物,而盗窃罪将犯罪行为的客体限定为公私财产,二者并不完全相同。

僵尸车能被理解为遗忘东西吗?与民法中的遗失物不同,遗忘是刑法中的一个专有概念。它指的是主人知道他何时何地留下了他的财产。例如,知道他的雨伞留在学校的学生属于忘记事情。失物是指不知道何时何地丢失所有物品的主人。如果一个旅行者在旅行中不小心丢失了他的背包,他就迷路了。为了构成贪污罪,犯罪人必须有非法占有遗忘物的意图,即使他知道这是他自己的。有些机动车确实遗忘了东西,但在作为贪污罪受到处罚之前,行为人也必须主观地知道自己遗忘了东西,客观地“拒绝投降”。这里所说的“拒绝移交”,并不是指公安机关在审判过程中拒绝移交,而是指物权人在知道谁占有并要求返还原物时拒绝移交。因此,《刑法》还规定,贪污罪是支持供认的犯罪,即受害人只有在他说出来时才会处理的犯罪,但如果他不说出来就不会处理。

在上述案例中,尹偷偷赶走了“僵尸车”,并多次以同样的方式拆卸零件出售。车主报案后,警方要求监控,以确定肇事者为殷先生。这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而是盗窃。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行为大多被认定为盗窃。具体到本案,法院应结合各种证据最终判定尹某的盗窃行为是否成立。

(刘晋宁: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