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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线协议不会成立私募有这种操作吗

2020-01-15 14:12  来源:东方财富网
在购买私募股权产品并失去净值后,私募股权会“垫底”吗?当净值无法维持时,它降至零,投资者不得不自己承担部分损失. “我们已经签署了补充协议。如果该私募股权基金产品触发0.85元的止损线,我们将在三个工作日内追加资金,使委托资产单位的净值大于或等于0.9元,如果该基金产品清算时该资产单位的净值小于1.000元,我们将补偿您的差额。” 看到这一点,你想到一个词,“打破赔率协议”,我相信你有与边肖一样的疑虑,私募和这种操作?答案是肯定的!这正是司法文件网公布的最新案件中涉及的行为。20200115267670.jpg“不仅止损,而且盈亏平衡” 首先,让我们介绍一下案件中的主角: 罗陈晖,男,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熊洪仁,男,东方碧森公司法定代表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理);张兼维,男,东方野牛公司间接股东;陈永芳,男,东方野牛公司基金经理。 看来这四个人也是一出戏。他们之间发生了什么? 根据民事判决,2016年3月31日,罗陈晖与东方野牛公司签订了一份基金合同。主要协议有:1 .该基金名称为东方碧森鼎增三号基金,基金经理为东方碧森公司,基金初始股份面值为1元;2.罗陈晖认购了100万元。 在签署基金合同后,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也签署了补充协议。我不得不说,补充协议非常有吸引力,不仅可以在基金存续期间停止亏损,而且至少可以在基金到期清算时保护资本。 判决显示,2016年4月15日,罗陈晖(甲方)与熊洪仁、张兼维、陈永芳(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主要约定乙方承诺向甲方保证东方碧森鼎增三号基金在东方碧森公司管理下的业绩。东方碧森鼎增3号基金产品触发0.850元止损线时,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追加资金,使委托资产单位净值大于或等于0.900元。同时,如果东方碧顺鼎增三号基金产品清算时净资产值低于1000元,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在价格范围内补足差额。 最后,他说补充协议无效。 就在罗陈晖认为该基金有保障且可以放心的时候,上述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公告称,净值将降至0,该产品基金预计将遭受全面亏损。 2018年11月2日,东方野牛公司宣布东方野牛鼎增三号基金的投资目标为(重庆河新招商银行-李洪广丁咚新22号资产管理计划)。该计划的投资目标是红妮娜·李惠(300219)。2018年10月11日,该产品的净值降至没收线以下。东方野牛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补充资金,原因是融资失败。因此,该计划于10月12日启动了没收机制。此时,东方碧森鼎增3号基金的净值将跌至0,产品基金预计将遭受全面亏损。 然而,对罗陈晖来说,最痛苦的不是净值降到0,而是在净值降到0后,基金经理和你说“打到底协议”是非法的,不算数。此外,在签署合同时,很明显合同是非法的。 审判期间,熊洪仁说他对自己经营的公司更有信心,因为罗陈晖要求签署补充协议。为了安抚罗陈晖,他签署了补充协议。在签署补充协议时,他知道签署这样的补充协议是非法的。 熊洪仁、张兼维、陈永芳还认为,如果补充协议的内容被一审法院认定为三名被上诉人(罗陈晖)保证被上诉人投资行为的底限和资金的承诺,该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规定,将被视为无效。 补充协议无效。双方都有错。 是吗 判决显示,根据《补充协议》的规定,私募基金经理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会损失或承诺最低收入。目前,谈判协议等行为也被监管部门明令禁止。 在此,边肖要提醒大多数私募基金投资者不要相信私募基金经理所做的任何形式的保本承诺,因为保本承诺是非法的、不合法的、无效的,投资者也将因基于主观意愿签署“自下而上协议”而受到惩罚。